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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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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昆山公安微警务微旗子暗记消息,传递“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灭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由周密侦查,并商请审查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查询拜访处理情况予以传递。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掏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灭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急速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姑苏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访问查询拜访、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考验剖断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介入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介入案件。于海明同业人员袁某某,未介入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原由。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灵活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几乎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由。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业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溘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掏出一把砍刀(经剖断,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个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牵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持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个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掏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灭亡。经法医剖断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个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情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审查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然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造孽损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情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然。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进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然,其造孽损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造孽损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掏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造孽损害赓续进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损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然一贯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距离、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其余,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然,相符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明“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查询拜访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时代,因殴打他人、有意损毁财物、有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今朝未发明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查询拜访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挂号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法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明其他犯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无所畏惧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供给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无所畏惧基金会依规为其揭橥无所畏惧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无所畏惧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查询拜访处理情况特此传递。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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