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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首例侵犯个人信息案宣判 女经理及提供信息者同领刑

时间:2016-7-6 10:49:47   作者:   来源:   阅读:176   评论:0
内容摘要:沈江江绘原标题:扬州首例侵犯个人信息案宣判 女经理及提供信息者同领刑为提高自己的业绩,扬州一装饰公司女经理陈某,竟向他人索要扬州部分小区业主信息共计1765条,用于电话营销。近日,广陵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陈某及信息提供者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堂领刑。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九...

扬州首例侵犯个人信息案宣判 女经理及提供信息者同领刑

沈江江绘

原标题:扬州首例侵犯个人信息案宣判 女经理及提供信息者同领刑

为提高自己的业绩,扬州一装饰公司女经理陈某,竟向他人索要扬州部分小区业主信息共计1765条,用于电话营销。近日,广陵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陈某及信息提供者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堂领刑。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扬州审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获取上千条个人信息被抓

去年11月9日,广陵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扬州女子陈某利用QQ及邮箱,非法获取扬州地区多个小区的业主信息共计上千条。

次日,广陵警方对此案立案侦查。当天,侦查人员在文昌中路运河城市广场附近,将陈某抓获。经调查,侦查人员了解到,陈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是从刘某处获得。

同月11日,侦查人员在邗江区某小区将刘某抓获。归案后,刘某对提供公民信息给陈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为提高业绩向合作商索要信息

经查,陈某,38岁,在扬州经营一家装饰公司。自己开公司之前,陈某在扬州A装饰公司(化名,已注销)任经理。

刘某27岁,扬州某网络工作室负责人,主要业务是给客户提供短信平台发送业务推广信息。因为当时A公司与刘某有业务合作,陈某与刘某由此相识。

在A装饰公司工作期间,为了帮该公司电话营销,提高自己的业绩,陈某想到了刘某。2014年上半年,陈某在未经A公司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刘某索要扬州部分小区的业主信息。

8个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外泄

2014年4月8日,刘某通过QQ及邮箱发给陈某8份文件。文件内是扬州金域蓝湾、财富广场、幸福魔方、天俊华府二期等8个小区业主的房号、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陈某如获至宝,将这些信息用于电话营销拓展业务。

归案后,刘某交代,上述业主信息中,一部分是从客户——扬州某装潢公司经理陈某某处拷贝而来,另一部分是他在日常工作中以交换等手段获取的。

去年12月15日,陈某某得知情况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据其交代,他拷贝给刘某的业主信息中,部分是他在工作中获取,部分是他和同行交换而来。

经公安机关梳理,刘某发给陈某的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65条。

近日,广陵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和刘某提起公诉,陈某某被另案处理。广陵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陈某和刘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两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给予两人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法对两人均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通讯员 邵宏生 尹诉 徐颖 记者 刘娟

【新罪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可判7年

据介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项罪名,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标签:电话营销 装饰公司 个人信息 广陵区 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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